《中國民主促進會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治協商工作條例》解讀

發(fā)布時間: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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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條例》出臺的背景和重要意義

  中共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中共中央高度重視全面從嚴治黨、依法依規(guī)治黨,黨內法規(guī)制度體系建設取得重要進展。2019年中共中央出臺的《關于加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參政黨建設的意見》,對參政黨加強制度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支持民主黨派將制度建設貫穿于自身建設、履行職能全過程”。民進作為與中國共產黨通力合作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參政黨,理應主動適應新時代自身建設和履行職能的新要求,學習借鑒執(zhí)政黨制度建設的經驗和做法,建立和完善會內規(guī)章制度體系,為自身建設和履行職能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中共中央2021年印發(fā)的《中國共產黨統(tǒng)一戰(zhàn)線工作條例》中明確:“民主黨派的基本職能是參政議政、民主監(jiān)督,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治協商?!睘榱思訌娒襁M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治協商工作(以下簡稱“政治協商工作”),貫徹落實《中國民主促進會章程》(以下簡稱“《會章》”)中關于政治協商工作的有關規(guī)定,根據《中國民主促進會規(guī)章制度制定條例》《民進中央規(guī)章制度建設五年規(guī)劃(2018—2022年)》,制定《中國民主促進會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治協商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制度建設的必然要求。

  二、《條例》的起草過程

  按照民進中央規(guī)章制度制定工作的總體部署,2019年,民進中央參政議政部成立了《條例》起草組?!稐l例》的起草,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立足于《會章》關于政治協商工作的規(guī)定,學習貫徹關于加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參政黨建設的有關意見《中國共產黨統(tǒng)一戰(zhàn)線工作條例》等重要文件精神,學習借鑒全國政協的有關規(guī)章制度和規(guī)范性文件,并充分吸收民進各級組織在長期工作實踐中積累的經驗與做法。起草組在主席辦公會議的領導下開展了一系列工作,在多方征求意見后,形成《條例》草案。在此期間,蔡達峰主席親自指導條例起草工作,多次出席和召集相關會議,并就《條例》起草工作提出明確要求和具體意見?!稐l例》草案經過主席辦公會議、主席會議和常委會審議,最終經民進十四屆四中全會審議批準,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三、《條例》要點解析

  《條例》共六章29條,分別為總則、職責、政黨協商、政協協商、工作保障和附則。

 ?。ㄒ唬┛倓t。第一章總則,規(guī)定了《條例》起草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指導思想和主要原則。

  第一條,規(guī)定了《條例》制定的目的和依據。

  第二條,明確了“政治協商工作”的內容和形式?!氨緱l例所稱政治協商工作,是指民進中央和地方組織履行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治協商職能的各項工作,包括政黨協商工作、政協協商工作和相關的自身建設工作?!?/p>

  需要說明的是,這一條主要是從實際工作出發(fā),明確本《條例》所要規(guī)范的工作內容。就組織職能而言,《條例》適用于民進中央和地方組織,不包括基層組織。關于基層組織的基本任務,在《會章》中有明確規(guī)定,即基層組織是實現本會政治綱領的基礎,其基本任務包括:貫徹執(zhí)行上級組織的決議和決定,組織會員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做好所聯系群眾的工作,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等等。在實際工作中基層組織參加上級組織開展的政治協商有關活動。就工作內容而言,《條例》適用于履行政治協商職能的各項工作,包括政黨協商工作、政協協商工作和相關的自身建設工作。根據中共中央印發(fā)的《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協商民主共有政黨協商、人大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社會組織協商七種形式。當前,民進在政治協商工作中重點參與的是政黨協商工作和政協協商工作??傊?,這一條規(guī)定的是適用對象和適用內容。

  第三條、第四條,規(guī)定了政治協商工作的指導思想和主要原則。

 ?。ǘ┞氊?。第二章職責,規(guī)定了民進中央和地方組織領導班子在政治協商工作中的領導職責,以及民進中央和地方組織的工作職責和相互關系,并對政治協商的工作機構、人才隊伍等內容作出了規(guī)定。

  第五條,規(guī)定了民進中央和地方組織領導班子應當把政治學習作為政治協商工作的首要任務,全面理解發(fā)展大局和中心工作,加強對全局性、前瞻性問題的研究;深入學習貫徹中共中央對政治協商的方針政策,準確把握政治協商的性質、定位和作用;貫徹中共中央、地方黨委和全國政協、地方政協關于協商工作的部署,認真參加協商材料閱讀、政策解讀、專題報告、情況通報等活動,做到知情明政。

  《會章》“工作總則”中強調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對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中的重要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協商決策和進行民主監(jiān)督?!睂⒄h而言,履職盡責就是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發(fā)揮作用。參政黨服務大局,先要理解大局的需要,掌握黨和國家工作的戰(zhàn)略、原則、方向和重點,這是議政活動的基本態(tài)度和規(guī)范。所以,要把政治理論學習作為履職的基本能力和首要活動,以學習理解能力的提高,帶動履職盡責的作為,使學習大政方針成為制度、仔細研讀大政方針成為習慣。在調研和撰寫建議等過程中,也要及時研讀、經常查閱文件,找準建言的切入點、結合點、著力點,使我們對各領域的問題,包括所在的界別和行業(yè),提出的各種意見建議,都基于嚴謹的學習和研究的過程,都有大政方針的依據,體現適用性,最大程度地減少過時的、空泛的建議。各級領導班子要發(fā)揮領學示范和宣傳引導作用。

  第六條,明確提出:“應當把政治協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責任制,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這一規(guī)定對民進中央和地方組織領導班子提出了系列明確要求,需要研究建立相關工作制度來保證這些要求落實到位。

  第七條至第九條,規(guī)定了民進中央和地方組織在政治協商工作中的職責;強調了民進中央和地方組織應加強政治協商工作的聯系合作,保證政治協商質量;同時對民進中央和地方組織機關政治協商工作部門的職能作出了規(guī)定。

  民進中央與地方組織為國家和地區(qū)發(fā)展履職盡責,要貫徹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加強上下之間、橫向之間的聯系與聯動。及時交流年度重要履職活動的選題、計劃和成果;相互參與重要履職活動,共享履職渠道、資源、信息和經驗,豐富履職成果;推動各級專委會、聯誼會、開明畫院之間的聯系與聯動,增強人才和信息的集聚效應;推動各自專委會、聯誼會、開明畫院之間的聯系與聯動,鼓勵開展跨領域的調研,擴大界別優(yōu)勢。

  就基本職能而言,政治協商與參政議政、民主監(jiān)督三項基本職能之間有交叉也有區(qū)別,應當做好三項職能的統(tǒng)籌協調,提高履職工作效能。

  第十條,明確了政治協商工作的重點。當前民進參加政治協商工作,應當重點參與政黨協商和政協協商,對于其他形式的協商民主工作,應當支持會員以個人身份參與,為凝聚共識、匯集力量發(fā)揮積極作用。

  第十一條,規(guī)定了民進中央和地方組織在接收到協商意見辦理結果后的處理流程。當前,中共中央、地方各級黨委和全國政協、各級地方政協對各民主黨派在政治協商工作中提出的意見建議高度重視,對許多意見作出批示,并轉交有關部門研究落實,逐步推動建立了政治協商工作的反饋機制。民進中央和地方組織收到協商意見的辦理結果后,領導班子應當傳閱和研究協商意見的辦理結果,根據要求提出意見,暫不需要的也應當做好相關文件的存檔工作。

  (三)政黨協商。第三章政黨協商,主要針對民進中央層面的政黨協商內容、形式和程序等相關工作作出規(guī)定。

  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fā)的《關于加強政黨協商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指出,政黨協商是中國共產黨同民主黨派基于共同的政治目標,就黨和國家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事務,在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直接進行政治協商的重要民主形式。同時,政黨協商也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重要內容,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政黨協商在協調推進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戰(zhàn)略布局中具有獨特優(yōu)勢和作用。加強政黨協商,有利于擴大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有序政治參與、暢通意見表達渠道,有利于增進政治共識、廣泛凝心聚力,有利于促進科學民主決策、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意見》指出,在協商形式上,政黨協商主要有會議協商、約談協商、書面協商三種形式。其中,會議協商有專題協商座談會、人事協商座談會、調研協商座談會、其他協商座談會四類。在協商程序上,明確了會議協商、約談協商、書面協商的工作程序。在保障機制上,明確了知情明政、考察調研、工作聯系、協商反饋等機制。

  第十二條,規(guī)定了民進中央應當學習和貫徹中共中央關于政黨協商的制度和政策,準確把握政黨協商的主要內容。

  第十三條,規(guī)定了民進中央領導班子應當根據中共中央對年度會議協商計劃征求意見的要求,提出意見建議。每年年初,中共中央辦公廳會同中共中央統(tǒng)戰(zhàn)部等部門,在廣泛聽取民主黨派中央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研究提出全年會議協商計劃,確定議題、時間、參加范圍等,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審議通過后,通報民主黨派中央,并根據全年協商計劃制定具體工作方案組織實施。民進中央應當積極落實中共中央提出的年度會議協商計劃和重點考察調研,制訂年度工作計劃,確保貫徹落實。其中,重點考察調研是中共中央就黨和國家經濟社會發(fā)展中的重大問題,委托各民主黨派中央聯合或單獨開展的考察調研活動。2017年2月,中共中央出臺了關于支持民主黨派中央開展重點考察調研的文件,首次對民主黨派重點考察調研作出規(guī)范,進一步明確了重點考察調研的工作流程、強化了資源整合、規(guī)范了保障機制。

  第十四至十六條,明確了民進中央在參與會議協商、約談協商、書面協商方面的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意見》指出,各?。ㄗ灾螀^(qū)、直轄市)、市(地、州、盟)黨委要結合實際,參照規(guī)定對開展政黨協商作出具體安排。本條明確了民進地方組織應當參照本章規(guī)定,結合當地實際,參與政黨協商工作。

  (四)政協協商。第四章政協協商,主要針對民進中央層面的政協協商內容、形式等相關工作作出規(guī)定。

  第十八條,規(guī)定了民進中央應當學習和貫徹全國政協章程,把握政協協商的主要內容。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fā)的《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指出,政協協商的主要內容包括國家大政方針和地方的重要舉措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各黨派參加人民政協工作的共同性事務,政協內部的重要事務,以及有關愛國統(tǒng)一戰(zhàn)線的其他重要問題等。民進的履職活動應聚焦改革發(fā)展大局中各方面各領域的任務和課題,面對主要界別中各種復雜的問題,多建睿智之言、多獻務實之策,提高政協協商中議政建言的實效性。

  第十九條,規(guī)定了民進中央應當積極參加全國政協的會議協商活動,參與政協協商工作。

  《實施意見》提出,應規(guī)范政協協商的形式,包括完善政協全體會議協商制度、健全專題議政性常務委員會會議制度、規(guī)范專題協商會、完善雙周協商座談會制度、開展對口協商和界別協商、健全提案辦理協商制度和拓展協商形式。

  第二十條,規(guī)定了民進中央應當規(guī)范會議協商活動,同時明確了相關民進會員在接受會議協商活動的任務后,應當根據會議要求,積極履行相關職責。

  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了民進中央應當積極參與全國政協的提案工作,規(guī)范提案辦理協商活動程序,做好選題、編寫、遴選等事宜?!吨袊嗣裾螀f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指出,提案應當圍繞黨和國家大政方針、中心工作,堅持問題導向,聚焦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tài)文明建設中的重要問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以及愛國統(tǒng)一戰(zhàn)線的其他重要問題,在深入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提案應當堅持嚴肅性、科學性、可行性,須一事一案,實事求是,簡明扼要,有情況、有分析、有具體建議;提案的提出注重質量不比數量。民進中央應當認真做好提案相關工作,民進會員中的政協委員以個人名義提出提案需要民進中央協助的,民進中央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了民進中央應當按照全國政協的安排,做好界別小組相關工作。根據《會章》規(guī)定,民進應當積極參加人民政協的各項活動,發(fā)揮本會在愛國統(tǒng)一戰(zhàn)線中的作用。

  第二十三條,明確了民進地方組織應當參照本章規(guī)定,結合當地實際,參與政協協商工作。

 ?。ㄎ澹┕ぷ鞅U稀5谖逭鹿ぷ鞅U?,從工作機制、人才隊伍、經費保障等方面進行了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了民進中央和地方組織應當發(fā)揮人才智力優(yōu)勢和界別特色,完善集智聚力工作機制,加強聯系與合作,加強政治協商工作的隊伍建設和能力建設,加強學習、培訓和鍛煉,發(fā)揮人才隊伍作用。

  民進人才濟濟,會員各有專長和成果,也有在履職活動中發(fā)揮作用、提升自己的需要。民進中央和地方組織要鼓勵和支持會員“雙崗立功”,把本職需要和黨派需要統(tǒng)籌兼顧起來,實現雙向促進。應當加強與政府部門、人民團體、高校、科研院所等的聯系與合作,注重吸收相關政策研究成果,形成建言和履職的合力,持續(xù)提升政治協商工作質量。

  第二十五、二十六條,對政治協商活動經費的保障和使用,政治協商工作及工作人員的考核、獎勵、監(jiān)督和紀律處分進行了原則規(guī)定。

 ?。└絼t。第六章附則,對民進省級組織制定相關實施辦法、《條例》的解釋權歸屬和施行時間等作出了規(guī)定。

  四、《條例》的貫徹落實

  1.加強學習宣傳。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條例》,是全會各級組織的重要任務。各級地方組織要廣泛深入開展對《條例》的學習培訓和宣傳闡釋,把《條例》的學習列入學習培訓計劃,根據民進中央下發(fā)的《條例》及解讀,開展專題學習、宣講培訓,進一步加深理解、增進共識,營造濃厚的學習氛圍。

  2.完善配套規(guī)章制度。民進中央將根據規(guī)章制度建設的總體部署,研究制定相關實施細則或辦法。省級組織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相關實施辦法,進一步健全相關配套規(guī)章制度,把《條例》各項規(guī)定落實到位。同時,按照民進規(guī)章制度備案審查規(guī)定,及時報備有關規(guī)章制度和規(guī)范性文件。

  3.做好督促落實。民進中央將適時開展調研和督導,深入了解《條例》貫徹落實情況,推動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各級地方組織在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條例》過程中,應加強與民進中央相關部門的聯系與溝通,上下聯動,共同推動《條例》的貫徹落實。

作者:
責任編輯:張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