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主促進會會員工作條例
近日,《中國民主促進會會員工作條例》已經民進十四屆八次中常會審議,并授權民進十四屆二十三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批準,條例全文如下。
中國民主促進會會員工作條例
(2019年10月31日民進十四屆八次中常會審議并授權,2020年6月17日民進十四屆二十三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批準,2020年6月24日民進中央發(fā)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國民主促進會(以下簡稱“民進”)會員工作,根據《中國民主促進會章程》(以下簡稱“《會章》”),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會員工作,是指本會各級組織針對會員開展的工作。本條例適用于各級組織、機關和會員。
第三條 會員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會章》對會員工作的要求,規(guī)范會員工作,發(fā)揮會員作用,增強全會生機活力。
第二章 組織領導與職責
第四條 中央組織負責指導會員工作,提出思想政治要求,建立健全規(guī)章制度,保障會員工作;地方組織應組織會員工作,貫徹中央要求,開展工作交流、檢查和督促,不斷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基層組織應開展會員工作,全面落實基本任務,創(chuàng)新工作方式,激發(fā)會員的積極性。
第五條 各級組織領導班子應將會員工作列入基本工作內容,專門研究、及時部署和推進。
第六條 各級組織對會員的培養(yǎng)、表彰獎勵、監(jiān)督和紀律處分工作,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監(jiān)察制度和民進有關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
第三章 會員組織關系和會籍
第七條 中央組織、省級組織、省轄市級組織批準入會申請人入會,應將其編入基層組織,并在基層組織有關會議上宣布。
中央組織直接批準入會申請人入會后,應及時通知相關省級組織。
省級組織應定期向中央報備新會員的會籍。
第八條 地方組織負責會員組織關系的轉移。
會員工作變動或居住地遷移他地時,應轉移組織關系。會員遷移到沒有建立組織的地方,可不轉移組織關系,也可轉移到便于會員參加組織活動的遷移地上級組織或遷移地附近組織。
?。ㄒ唬T向所屬基層組織提出轉移組織關系申請,基層組織報上級地方組織批準。
?。ǘT組織關系跨省轉移的,由會員所在的省級組織及時與需要轉入的省級組織聯系,辦理轉接手續(xù)。轉入組織應積極配合辦理相關手續(xù),及時接收會員檔案,將其編入基層組織,并及時通知本人。
?。ㄈT組織關系在省內轉移的,省級組織可根據本條例自行制定組織關系轉移辦法。
?。ㄋ模T組織關系的轉接手續(xù)應在半年內完成。
第九條 基層組織應規(guī)范處理會員退會事宜。
會員要求退會或因故作自行退會處理時,所在基層組織應對其做好思想溝通工作。對確需退會的會員,基層組織應召開委員會會議討論,提出處理意見,報省轄市或省級組織批準,并逐級上報中央備案。
第十條 基層組織應及時向上級組織報送會員會籍變更情況。省級組織或省轄市級組織應及時變更死亡會員、退會會員、被開除會員的會籍。變更退會會員、被開除會員的會籍,應書面通知會員所在單位中共黨組織、民進基層組織和本人。
省級組織應定期向中央報備會籍變更情況。
第十一條 省級組織負責會員檔案工作。會員檔案包括會員的入會申請書、《中國民主促進會入會申請表》、培養(yǎng)考察材料等。會員檔案由省級組織或省轄市級組織建立和保管,應及時收集和補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嚴格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章 會員組織生活
第十二條 基層組織應組織會員過好組織生活,包括召開會員大會和組織會員集體活動?;鶎咏M織應做好記錄和總結,每年年底將全年組織生活情況報上級組織。
第十三條 基層組織一年應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一般在年初或年終召開,也可以因工作需要隨時召開。
會員大會的主要任務是:總結年度工作,討論和制定下一年工作計劃;討論和決定本級組織的重大事項;根據工作需要,可依據表彰獎勵規(guī)定,表彰工作優(yōu)秀、成績突出的會員。
會員大會實行請假制度。會議召開情況和成果,由基層組織書面報送上級組織和有關中共黨組織。
第十四條 基層組織會員集體活動原則上每年不少于3次。
集體活動內容包括:
?。ㄒ唬W習上級組織會議精神和文件,貫徹執(zhí)行上級組織決議決定,組織會員參與上級組織開展的活動,完成上級組織布置的任務;
(二)組織會員結合形勢開展學習,參與民進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動;
?。ㄈ╅_展調查研究,征集社情民意信息;
(四)結合自身優(yōu)勢,根據實際情況開展社會服務工作;
?。ㄎ澹┢渌訌娮陨斫ㄔO、發(fā)揮優(yōu)勢作用的活動。
第十五條 下設支部的基層委員會或總支部委員會應建立聯系支部制度,領導班子成員每年至少參加一次所聯系支部的組織生活。
第十六條 地方組織應對下屬基層組織開展組織生活進行指導,搭建平臺,提供條件。領導班子成員應分工聯系下屬基層組織,每年至少參加一次基層組織的組織生活,指導和幫助工作。
第十七條 基層組織應爭取所聯系中共黨組織指導?;鶎咏M織之間可聯合開展會員集體活動。
第五章 會員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會員有會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會員在留會察看處分期間不享有會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十九條 有會內選舉事項時,各級組織應根據有關規(guī)定,提出候選人名單,向選舉人提供候選人及與選舉要求相關的情況介紹,并按制度開展選舉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進行非組織活動。
第二十條 各級組織應通知會員參加其應當參加的各種會議和活動,引導會員按會議議程參加討論、發(fā)表意見建議;及時向會員傳達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全體會議等重要會議的精神。因故不能參加會議和活動的會員,有關組織應做好聯系工作,以適當方式提供相關學習材料和通報會議活動情況。
第二十一條 各級組織應按規(guī)定向會員提供閱讀有關文件的條件,或傳達文件精神,或印發(fā)有關學習資料。
第二十二條 各級組織應注重發(fā)揮會員作用,組織會員參與會內會議和宣傳活動,引導會員堅持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愛國、民主、團結、求實,堅持立會為公,努力學習,不斷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業(yè)務水平;鼓勵會員就國家和地方建設發(fā)展的任務,深入調查研究,積極建言獻策;發(fā)動會員緊密聯系群眾,為群眾多辦實事,反映社情民意,接受組織和群眾的監(jiān)督。
第二十三條 各級組織領導機構應重視發(fā)揮會員監(jiān)督作用,自覺接受監(jiān)督。建立會員意見受理、與各級代表大會代表聯系等制度;主動聽取會員反映的情況、意見、建議和批評,整改工作中的問題,并及時向會員反饋;引導會員執(zhí)行會內監(jiān)督制度。
第二十四條 各級組織應關心和幫助會員,對于會員在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時提出的幫助請求,建立受理辦法,做好相應的調解、反映、解釋等工作,促進問題的解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各級組織應教育和督促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維護國家利益,嚴守國家機密,開展國家法律法規(guī)學習;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會員,應按會內紀律作出相應處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組織應教育和督促會員遵守《會章》,開展《會章》和會內規(guī)定的學習,抵制違反《會章》的言行;對違反《會章》的會員,應及時批評教育,并按會內紀律作出相應處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組織應按時召集會員開展組織活動,嚴格履行請假手續(xù),要求會員準時參加其應當參加的有關會議和活動。對不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不參加組織活動或不執(zhí)行組織決議和任務的會員,應及時批評教育。對連續(xù)一年無故不參加組織活動或多次不執(zhí)行組織決議和任務的會員,應按《會章》規(guī)定作出相應處理。
第二十八條 民進中央負責制定會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制度。
各級地方組織應定期對下屬基層組織會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jiān)督和檢查。
基層組織負責會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應督促會員主動、按時、足額交納會費。
會費應全部用于基層組織開展活動。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省級組織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本級組織相關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本條例由民進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