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惡者擔其責促進公民意識的整體提高
從3月2日《西安晚報》報道的一則小區(qū)內高處鋼珠球毀物傷人事件,聯(lián)系到自己曾經列舉的花盆高處墜落傷人案例,全國政協(xié)委員岳崇認為,這樣的小事故折射出一個大問題——安全意識的缺失,也是一種法律文化的缺失。并進一步指出“天天講安全,到底如何才能真正領會到安全的真正內涵,讓老百姓發(fā)自內心的去時刻注意、時刻警醒,這才是當前我們應該認真思考的問題?!?詳見3月4日《中國安全生產網》)
粗略瀏覽西安鋼珠毀物傷人事件的報道,不難發(fā)現(xiàn)這一事件與花盆高處墜落傷人的案例實際存在著較為明顯的不同。突出表現(xiàn)為,后者可能是一種完全的疏忽大意,是責任者意識上的缺陷和以及行為上的疏于管理所導致的出乎其本意的不利后果,責任者本人主觀上往往并無放任、故意以及希望其發(fā)生的初衷。反觀鋼珠毀物傷人事件,在已造成一輛小車擋風玻璃損壞,且車主已經發(fā)生警告,居民開始尋找肇事者的情形下,仍然出現(xiàn)鋼珠下落,又造成人員嚴重傷害的后果,肇事者的動機及其行為性質非常令人生疑。
撇開動機和行為性質另當別論,這一事件正如岳崇委員所指出一樣,其所映出的人的安全意識、法律文化缺失實在令人堪憂,只不過解決或說彌補這種缺失遠非純粹的教育所能勝任!一天前,筆者在《讓更多人經歷“死里逃生”式的安全教育》一文中,提倡通過體驗互動式安全教育啟發(fā)和促進人的安全意識提高。這種啟發(fā)和促進能否真正有效,一個首要的假設條件就是,行為人對其行為后果的發(fā)生無主觀上的故意或放任,甚至于其主觀上還有希望不發(fā)生危害后果的良好愿望。很顯然,如果離開這一首要假設條件,行為人本身存在制造某種不良后果的主觀故意甚至是惡性,再好的教育也只能是對牛彈琴。
問題是安全意識、法律文化的提高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任何一個社會成員的安全意識、法律意識水準,以及其行為表現(xiàn)都會反作用于整個社會的安全意識和法律文化。這就需要我們的安全教育無分對象、不論心態(tài)。這種情形下,回答好岳崇委員提出的問題,除了常規(guī)式的正面引導教育與反面的警示教育必須有機相銜接外,及時嚴厲地追究肇事者尤其是主觀上存在惡性肇事者的責任就顯得特別關鍵!就是說,無論是誰,一旦因為自身的原因導致了事故發(fā)生,造成了危害后果,就應當受到應有的責任追究。這不僅僅事關公平正義,不僅僅是對肇事者、責任者最為深刻的切膚式安全教育,更可以在更大空間領域內形成應有導向,促進更多人安全意識的提高,促進全社會法律文化的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