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洪宇代表:關于建立國家教育公務員制度的建議
案 由:
建國以來,我國教師隊伍經過幾十年的建設,取得了巨大的成績,但在發(fā)展過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突出的問題,諸如:中小學教師的工資待遇過低;教師隊伍的專業(yè)性不強;地區(qū)之間、城鄉(xiāng)之間、學校之間師資力量發(fā)展嚴重不平衡;中小學教師社會地位不高,中小學教師職業(yè)缺乏吸引力,等等,導致我國教師隊伍特別是中小學教師隊伍的專業(yè)化程度不高,與國際水平存在較大差距。
如何把最優(yōu)秀的人才吸引到中小學教師隊伍中來,培養(yǎng)基礎教育方面的教育家,并且盡可能地減少優(yōu)秀教師流失,是當前教育發(fā)展過程中必須解決的重要課題,因為沒有優(yōu)秀的教師,就不可能教出優(yōu)秀的學生,更不可能成就民族復興的偉大事業(yè)。
眾所周知,“造成‘最優(yōu)秀’的中學生不愿意報考師范院校、‘最有才華’的大學畢業(yè)生不愿意當中小學教師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中小學教師的社會地位和經濟待遇不高。盡管《教師法》規(guī)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義務教育法》也有類似規(guī)定,但這一法律規(guī)定一方面根本沒有落實,另一方面,規(guī)定僅局限在工資收入水平上。事實上,由于種種原因,公務員所享受的各種津貼、補貼,教師都很難享受到。在現實中我們可以看到,脆弱的教師津補貼制度,并不能很好地在提高中小學教師特別是農村教師工資待遇上發(fā)揮作用。就目前而言,許多地區(qū)的農村中小學教師,其“三金”等福利尚未得到保障。而在一些財政收入欠佳的縣市,對提高農村教師工資待遇上確實存在實際困難,相關政策又缺乏明確、強制性規(guī)定。工資待遇問題直接影響到師范院校的招生質量,影響到現有教師隊伍的穩(wěn)定。
在國外的公務員系列中,公務員有一般公務員、特殊公務員(或稱準公務員)和合同制的政府雇員之分。公立學校的中小學教師一般屬于特殊公務員(或準公務員)系列。如日本《國家公務員法》、《教育公務員特例法》就規(guī)定,公立學校的中小學教師是國家公務員,但不是一般的公務員,因為其行政級別不能升遷。但同時,教師除了一方面享受公務員的待遇外,另一方面,還要享受教師該享受的待遇,如:每年寒暑假帶薪休假,教師進修的權利等,并履行相應的義務。由于教師和公務員兩種職業(yè)還是有一些各自的特點,因此,稱之為國家教育公務員,以與公務員有所區(qū)別。
我認為,建立國家教育公務員制度是解決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中一些棘手問題的根本途徑。
一是有利于保證教師的工資待遇的落實。實行教師公務員制度后,中小學教師的工資待遇就與公務員一樣發(fā)放,不僅能從根本上杜絕拖欠中小學教師工資的現象,而且還能保證法定的教師的工資待遇不低于公務員的的落實。
二是有利于提高中小學教師的社會地位,從而在全社會掀起尊師重教的社會風氣。實行教師公務員制度后,中小學教師的工資待遇就會有大幅度的提高并與公務員持平,這將極大的提高教師職業(yè)的吸引力,會吸引更多優(yōu)秀生源投身教育事業(yè),從而在全社會掀起尊師重教的社會風尚,真正使教師成為最受尊重的職業(yè),使教育成為最受尊重的事業(yè)。
三是有利于從整體上提高中小學教師隊伍的素質。實行國家教育公務員制度后,中小學教師的工資待遇有了保證且有大幅度的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得到提升,就可以吸引更多的學生報考師范院校,報考人數將會大幅度增加,師范院校的生源選拔余地加大,優(yōu)秀教師的產出率會提高。同時,實行國家教育公務員制度,也就意味著要實行如公務員同樣嚴格的教師資格考試,教師的入職門檻必將進一步提高,也就意味著要成為中小學教師必須經過如公務員考試同樣激烈的競爭,能成為教師的競爭優(yōu)勝者的素質必將大幅提升,教師的專業(yè)化程度也必將進一步增強,進而有利于培養(yǎng)、造就一支素質精良、德才兼?zhèn)涞闹行W教師隊伍。
四是有利于地區(qū)之間、城鄉(xiāng)之間、學校之間師資力量的均衡發(fā)展。實行國家教師公務員制度,中小學教師就有了公務員的身份,而公務員是有任期的,必須要參加流動,定期流動就成了教師的義務。流動期間,教育公務員的工資待遇不變,流動到偏僻地區(qū)還有特殊津貼,這樣,就有利于大規(guī)模的實施教師定期流動制度,從而促進地區(qū)之間、城鄉(xiāng)之間、學校之間師資力量的均衡發(fā)展。
當然,建立國家教育公務員制度還有很多好處,限于篇幅,此處無法一一列舉。但毫無疑問,推行國家教育公務員制度可以破解我國教師隊伍發(fā)展中的諸多難題,有利于從根本上提高教師職業(yè)的吸引力,保持中小學教師隊伍的穩(wěn)定,從而提高中小學教師隊伍的整體素質。建立國家教育公務員制度可不容緩,宜早啟動。
建議:
鑒于以上理由,我建議,
1、參照美、英、法、德、日、韓等國的做法,修改現行《教師法》或對《公務員法》做出補充規(guī)定,將取得教師資格證書并獲得教師職位的公辦普通學校的中小學教師的身份確認為國家教育公務員,納入國家公務員行政管理系統之中,明確其“公務性”身分,依法對其實施規(guī)范監(jiān)督,使其享有與公職身分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并執(zhí)行相應的收入分配制度,保護中小學教師的社會地位和經濟利益。從法律上保證中小學教師的工資待遇與公務員一致,才能提高教師職業(yè)的吸引力及其社會地位,進而提高其專業(yè)化水平。
2、建議全國人大責成國務院有關部門(如教育部、人事部)盡快組織專家進行調研,拿出初步意見,聽取各方面意見,爭取在2010年能夠啟動實施。
建議人:周洪宇,第十屆、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華中師范大學教育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責任編輯:張政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