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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提案

發(fā)布時間:2016-05-12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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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2001年我國全面啟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來,國務院部門和各省區(qū)市大幅精簡行政審批項目,經過多輪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削減了近七成。但是依舊存在重審批輕監(jiān)管、管理隨意性大、權力濫用風險突出等問題, 主要體現在:

  一、政府職能轉變不夠。政府集中了過多的公共資源和社會資源,權力部門化、利益化的問題依然存在,造成行政審批事項仍然較多,特別是在投資和社會發(fā)展領域,許多審批事項還沒有有效清理 ,一些應該取消的審批事項被合并或調整為審核、事前備案等,改變了形式,但 沒有改變審批的實質。

  二、行政審批設定管理不嚴。對行政審批設定,特別是對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管理不規(guī)范。一些部門要求出臺新行政審批項目的勢頭沒有完全遏制,致使現行行政審批的項目愈來愈多,范圍愈來愈寬。一些部門和地區(qū)利用“紅頭文件”、規(guī)章等,以登記、備案、年檢、監(jiān)制、認定、審定以及準銷證、準運證等形式,變相設置審批事項。

  三、監(jiān)督機制不健全。由于信息占有上的不對稱和行政地位上的不平等,行政相對人和組織,根本無法監(jiān)督行政主體的審批行為。而行政組織內部的監(jiān)督,更由于某些特殊部門利益的一致性,一般都更加難以到位。即使是比較有穿透力的新聞輿論監(jiān)督,在我國全封閉的行政審批面前也無能為力。

  我們認為上述問題存在 的主要原因包括一是依法行政體制不夠健全。 隨著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改革的目標與體制、機制、制度之間的矛盾也日漸凸現,權責明確、行為規(guī)范、監(jiān)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zhí)法體制尚未完善,是阻礙行政審批制度有效實施的根本原因。 二是行政審批設置不夠科學。行政審批種類多,包括 審核、核準、同意、審批、批準等不同種類。主體多,從中央到地方直到鄉(xiāng)鎮(zhèn)都擁有大量的審批權,導致辦成一件事需要蓋幾個甚至幾十個公章。審批權交叉重疊 ,由于現階段行政機關職能交叉重疊普遍存在,多個機關管理同一事務必然造成一項事務或一項活動有多項審批。 三是利益驅動,權力尋租。各級部門都掌握各個領域的管理權,以及各種資源的支配權。有些部門已成為獨立的利益主體,他們的內在沖動就是將行為重點和主要精力集中在實現各自轄區(qū)內經濟利益最大化把行政機關的行政審批權作為權力尋租或者變相尋租的一個手段。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實質是政府權力的調整、轉移和下放,涉及深層次的利益調整,往往會遭遇既得利益群體的很大阻力。要實現改革目標,必須突破現有障礙,尋找有效機制。中共十八大 報告指出,要“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繼續(xù)簡政放權,推動政府職能向創(chuàng)造良好發(fā)展環(huán)境、提供優(yōu)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轉變 。為此,我們建議:

  一、進一步減少、清理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堅持市場優(yōu)先和社會自治原則,特別在投資領域、社會事業(yè)領域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領域等重點領域,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邀請人大、政協(xié)參與,對現有的管理職能和審批事項逐一進行審查評議。凡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jié)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行業(yè)組織能夠自律管理的,政府就不要設定行政審批;凡可以采用事后監(jiān)管和間接管理方式的,不要再搞前置審批。審查評議的依據、過程和結果,凡不涉及國家秘密的,要向社會公開,聽取公眾意見,接受公眾監(jiān)督。

  嚴格依法設定和實施審批事項,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行政機關設定任何審批事項都要于法有據,嚴格遵循法定程序,進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審查論證;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要通過公布草案、公開聽證等方式廣泛聽取意見。要進一步優(yōu)化政府部門職能配置,一件事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負責。職能重復或相近的機構,應當整合歸并;確需多個部門管理的,要明確牽頭部門,建立協(xié)調配合機制,防止多重審批和推諉扯皮。要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權,中央政府重點加強對經濟社會事務宏觀管理,把更多精力轉到制定戰(zhàn)略規(guī)劃、政策法規(guī)和標準規(guī)范上;市場監(jiān)管、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等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具體管理服務事項,要更多地交給地方政府。

  、創(chuàng)新行政審批服務方式,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 進一步簡化和規(guī)范審批程序,創(chuàng)新服務方式。一是加強政務中心建設。各部門把大部分接待、受理、咨詢、辦復等工作轉移到政務中心集中辦理,有利于精簡機構和提高效能。 二是加強電子政務建設。大力推行和規(guī)范網上審批,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公開。把審批事項、審批程序、申報條件、辦事方法、辦結時限、服務承諾等在網上公布,實行網上公開申報、受理、咨詢和辦復。 三是推行服務質量公開承諾制和親切服務。根據每一項行政審批的特點提出詳細的服務規(guī)范和標準,征求公眾意見向社會做出公開承諾。

  、加強對行政審批權力運行的監(jiān)督制約,推進反腐倡廉建設。 加快建立健全決策、執(zhí)行、監(jiān)督相對分離、相互制約的行政運行機制。健全行政審批責任制度 ,完善行政審批事項動態(tài)管理制度推進行政審批規(guī)范化建設 ,特別是自然資源開發(fā)利用、工程建設、土地使用權出讓、產權轉讓等涉及市場準入和競爭性事項,要依法公開招標或拍賣 ,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項,要向社會公告,并按法定程序公開舉行聽證。建立健全相關制度,保障行政審批設定和實施利益相關方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監(jiān)督權。對違法設定和實施行政審批事項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要依法追究責任。加強行政審批績效管理,嚴格落實問責制度,對不按法定程序辦事、濫用權力、以權謀私、損害人民群眾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發(fā)現一起查處一起。

作者:     責任編輯:zhaotianx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