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提案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自2001年我國全面啟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 以來,國務院部門和各省區(qū)市大幅精簡行政審批項目,經過多輪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削減了近七成。但是依舊存在重審批輕監(jiān)管、管理隨意性大、權力濫用風險突出等問題, 主要體現在:
一、政府職能轉變不夠。政府集中了過多的公共資源和社會資源,權力部門化、利益化的問題依然存在,造成行政審批事項仍然較多,特別是在投資和社會發(fā)展領域,許多審批事項還沒有有效清理 ,一些應該取消的審批事項被合并或調整為審核、事前備案等,改變了形式,但是 沒有改變審批的實質。
二、行政審批設定管理不嚴。對行政審批設定,特別是對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管理不規(guī)范。一些部門要求出臺新行政審批項目的勢頭沒有完全遏制,致使現行行政審批的項目愈來愈多,范圍愈來愈寬。一些部門和地區(qū)利用“紅頭文件”、規(guī)章等,以登記、備案、年檢、監(jiān)制、認定、審定以及準銷證、準運證等形式,變相設置審批事項。
三、監(jiān)督機制不健全。由于信息占有上的不對稱和行政地位上的不平等,行政相對人和組織,根本無法監(jiān)督行政主體的審批行為。而行政組織內部的監(jiān)督,更由于某些特殊部門利益的一致性,一般都更加難以到位。即使是比較有穿透力的新聞輿論監(jiān)督,在我國全封閉的行政審批面前也無能為力。
我們認為上述問題存在 的主要原因包括:一是依法行政體制不夠健全。 隨著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改革的目標與體制、機制、制度之間的矛盾也日漸凸現,權責明確、行為規(guī)范、監(jiān)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zhí)法體制尚未完善,是阻礙行政審批制度有效實施的根本原因。 二是行政審批設置不夠科學。行政審批種類多,包括 審核、核準、同意、審批、批準等不同種類。主體多,從中央到地方直到鄉(xiāng)鎮(zhèn)都擁有大量的審批權,導致辦成一件事需要蓋幾個甚至幾十個公章。審批權交叉重疊 ,由于現階段行政機關職能交叉重疊普遍存在,多個機關管理同一事務必然造成一項事務或一項活動有多項審批。 三是利益驅動,權力尋租。各級部門都掌握各個領域的管理權,以及各種資源的支配權。有些部門已成為獨立的利益主體,他們的內在沖動就是將行為重點和主要精力集中在實現各自轄區(qū)內經濟利益最大化 ,把行政機關的行政審批權作為權力尋租或者變相尋租的一個手段。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實質是政府權力的調整、轉移和下放,涉及深層次的利益調整,往往會遭遇既得利益群體的很大阻力。要實現改革目標,必須突破現有障礙,尋找有效機制。中共十八大 報告指出,要“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繼續(xù)簡政放權,推動政府職能向創(chuàng)造良好發(fā)展環(huán)境、提供優(yōu)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轉變 。”為此,我們建議:
一、進一步減少、清理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堅持市場優(yōu)先和社會自治原則,特別在投資領域、社會事業(yè)領域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領域等重點領域,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邀請人大、政協(xié)參與,對現有的管理職能和審批事項逐一進行審查評議。凡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jié)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行業(yè)組織能夠自律管理的,政府就不要設定行政審批;凡可以采用事后監(jiān)管和間接管理方式的,不要再搞前置審批。審查評議的依據、過程和結果,凡不涉及國家秘密的,要向社會公開,聽取公眾意見,接受公眾監(jiān)督。
二、嚴格依法設定和實施審批事項,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行政機關設定任何審批事項都要于法有據,嚴格遵循法定程序,進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審查論證;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要通過公布草案、公開聽證等方式廣泛聽取意見。要進一步優(yōu)化政府部門職能配置,一件事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負責。職能重復或相近的機構,應當整合歸并;確需多個部門管理的,要明確牽頭部門,建立協(xié)調配合機制,防止多重審批和推諉扯皮。要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權,中央政府重點加強對經濟社會事務宏觀管理,把更多精力轉到制定戰(zhàn)略規(guī)劃、政策法規(guī)和標準規(guī)范上;市場監(jiān)管、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等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具體管理服務事項,要更多地交給地方政府。
三、創(chuàng)新行政審批服務方式,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 進一步簡化和規(guī)范審批程序,創(chuàng)新服務方式。一是加強政務中心建設。各部門把大部分接待、受理、咨詢、辦復等工作轉移到政務中心集中辦理,有利于精簡機構和提高效能。 二是加強電子政務建設。大力推行和規(guī)范網上審批,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公開。把審批事項、審批程序、申報條件、辦事方法、辦結時限、服務承諾等在網上公布,實行網上公開申報、受理、咨詢和辦復。 三是推行服務質量公開承諾制和親切服務。根據每一項行政審批的特點提出詳細的服務規(guī)范和標準,征求公眾意見 并向社會做出公開承諾。
四、加強對行政審批權力運行的監(jiān)督制約,推進反腐倡廉建設。 加快建立健全決策、執(zhí)行、監(jiān)督相對分離、相互制約的行政運行機制。健全行政審批責任制度 ,完善行政審批事項動態(tài)管理制度,推進行政審批規(guī)范化建設 ,特別是自然資源開發(fā)利用、工程建設、土地使用權出讓、產權轉讓等涉及市場準入和競爭性事項,要依法公開招標或拍賣 ,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項,要向社會公告,并按法定程序公開舉行聽證。建立健全相關制度,保障行政審批設定和實施利益相關方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監(jiān)督權。對違法設定和實施行政審批事項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要依法追究責任。加強行政審批績效管理,嚴格落實問責制度,對不按法定程序辦事、濫用權力、以權謀私、損害人民群眾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發(fā)現一起查處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