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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新成:歷史傳統(tǒng)與道路選擇——英國案例

發(fā)布時間:2016-07-18  來源:民進中央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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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在闡釋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道路時,經常會說決不能照搬西方體制。那么為什么不能?我們從中國方面講得多,外國方面講得少。其實西方國家也是基于本國國情和傳統(tǒng)選擇的政治體制,說清楚這一點,有助于我們理解為什么不能照搬。今天我們就講講英國。英國議會號稱“世界議會之母”,我們來看看這個議會“母體”是怎樣從英國的歷史傳統(tǒng)中發(fā)展而來的。

  一、英國議會權利的由來與演變

  英國議會制度有一個很長的發(fā)展過程,起源于英國封建社會。這個封建社會和我們概念中的封建社會不一樣。封建制度都是以農業(yè)為基礎的,土地所有制很重要。在中國是地主土地所有制,而英國是封土制。最大的土地占有者是國王,王室擁有土地,但只留一部分作為自領地直接管理,雇傭勞動力耕種,其產出供王室消費。剩下的土地分封給貴族即伯爵,伯爵拿到土地也不是完全自己經營,也是一部分做自領地,剩下的一部分分封給下一級貴族即男爵,如此層層分封,叫feudalism。最早接觸西方制度的東方人——日本人把它譯為封建制,我國又從日本把它搬過來用,其實與中國社會的封建制大不相同。

  在封建制下,把土地給出去的叫封君,接受封土的是封臣,互相之間都有權利義務。封臣的義務有三,一是在封君打仗時要自己裝備一名騎兵去幫忙;二是在封君長子被冊封為騎士時要交錢送禮;三是在封君的女兒出嫁時要送禮金。除此之外沒有其他義務。封君對封臣也有義務,就是保護封臣安全地使用土地。如果發(fā)生糾紛,就由封君召集所有的封臣開會,這個會議也叫封君法庭,有裁斷權。封君法庭還有一項任務,就是如果封君在上面三項權利之外提出額外的資金要求,議決封臣是否繳納。封臣往往利用這個機會要挾封君,抱怨封君對他們保護不夠等等,封君如不讓步就不給錢,稱作“金錢換糾錯”。以上說的都是“制度設計”,實際運作相當復雜,多數(shù)情況下是武力解決問題,無論封君還是封臣,誰的武力強,誰就可以不講“理”,但畢竟這種制度是公認的,即所謂“習慣法”。

  封君法庭有不同的層次,國王和伯爵、伯爵和男爵、男爵和騎士分別組成封君法庭,最高層次是國王和伯爵組成的封君法庭。國王的封君法庭為了使全國在處理類似案件時能夠統(tǒng)一,就以本法庭的判決作為普通法,各個法庭都要參照使用。國王的封君法庭后來發(fā)展為議會,所以議會的判決和案例就具有了立法的性質,這就是議會立法權的來源。

  這個過程中英國的封建王權有幾個特點:一是國王靠自己過活,主要收入靠自領地,而不是擁有所有財富。二是金錢換糾錯,前面已經說過。三是封臣不一定很穩(wěn)定,對國王不滿意時可以投奔其他封君,對國王構成威脅,所以國王要盡量維護好自己的封臣。

  在英國議會的產生過程中,國王的封君法庭還發(fā)生了一些變化。一是1265年國王為了征稅,不僅招來了封臣,還從每個城市和每個郡各選來兩名代表參加,以擴大征稅面。二是13世紀中葉有了一個新的名稱“parliament”,即今天的議會。這個詞語來源于法文“Le Parlement”,本義是討論辯論,也就是說有了紛爭,通過討論而不是武力來解決問題。三是1314年parliament發(fā)生了體制上的變化,把原來的封臣列為上院,把召來的城市和郡的代表列為下院。上院下院分別開會,最后統(tǒng)一形成議會的立法。演變過程中保留了金錢換糾錯的傳統(tǒng),“金錢”演變?yōu)椤芭鷾寿x稅”,“糾錯”變?yōu)闈M足議員的要求,這就是今天預算制和提案制的來源。同時還保留了封君法庭的特點,即議會裁決具有立法性質。這是議會產生的第一個階段,稱之為國王的議會,因為基本上是由國王主持會議。

  議會怎樣從國王的議會轉變?yōu)閲业臋C構?這個轉變發(fā)生在16世紀,背景較復雜,如資本主義萌芽、社會變化等,簡單來說和當時的信仰危機和宗教改革有關。西歐中世紀時期的權力體系是雙重的:世俗方面有國王的權力體系,思想精神方面有基督教權力體系,兩者交叉。亨利八世因離婚請求遭到羅馬教皇拒絕(因婚姻法歸教會法庭管),開始了英國宗教改革,即脫離羅馬教皇統(tǒng)治。他意識到靠自己的權威進行宗教改革很難令人信服,便想利用議會的權威,因為議會的上院里還有主教,有教會代表。為此他召開了一次延續(xù)七年的議會,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其結果是英國最高權力,不管宗教還是世俗都屬于議會,議會是國王、上院、下院三位一體,這樣國王的議會就變成國家的機構。

  17世紀中到19世紀初,議會發(fā)展集中于“三位”內部的權力之爭,主要發(fā)生在國王和下院之間。核心是對議會的主導權,立法權和行政權屬于國王還是下院?最終以下院的勝利告終。期間發(fā)生了幾件大事,包括資產階級革命,到1689年議會頒布“權利法案”,正式確立議會在立法方面權威高于國王,表現(xiàn)在:一是國王能否登位是否合法取決于議會主要是下院是否同意;二是議會必須定期召開;三是重申沒有議會批準國王不能頒布法律和征稅。這樣就將立法權從國王轉移到議會下院手中。在立法權歸議會之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行政權由國王說了算。在兩個世紀的變革中行政權不斷向議會特別是下院轉移,標志性事件有:一是喬治一世時讓內閣自行其是,國王很少過問;二是1742年首相沃波爾因得不到議會信任而辭職;三是1783年首相威廉皮特因得不到下院信任而內閣整體辭職;四是18世紀末喬治三世不再出席內閣會議,正式退出行政權力。

  這個轉移完成后,也就是整個19世紀,是議會的黃金時代。立法權和行政權完全在議會手中,只要某位議員的意見能夠在表決中贏得多數(shù),就可以成為國家法律。但進入20世紀,議會的黃金時代一去不返。隨著政黨的出現(xiàn)和發(fā)育成熟,由多數(shù)黨來決定下院的成分、組成政府,最終決定政策和法律的是政黨而不是議會。如果議員所在的黨在議會中不占多數(shù),不能成為政府首腦,其意見就不能起決定作用。權力的重心開始向政黨轉移。

作者:劉新成     責任編輯:趙天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