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輝:故意傷害罪入罪門檻亟待降低
輕傷標準偏高讓人“傷不起”
“更麻煩的是,我國刑法上的‘輕傷’標準其實也偏高?!编囕x表示,根據(jù)最高法等五部門2013年發(fā)布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四肢長骨骨折、肢體大關節(jié)韌帶斷裂是典型的“輕傷二級”(剛達到故意傷害罪的入罪標準),但按照民眾的一般觀念,這種程度的損傷其實已經相當嚴重。
同樣,按照《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頭面部出血、牙齒脫落一顆、鼻骨骨折、耳道鼓膜穿孔、指骨骨折、外傷性先兆流產等是常見的“輕微傷”,但是按照一般社會觀念,這些“輕微傷”已屬較嚴重的傷害,足以讓人“傷不起”!被害人寧愿承受數(shù)千元被盜、被搶的財產損失,也不愿遭受上述“輕微傷”。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院長、教授姚建龍也認為,這一問題導致的直接尷尬,是很多看上去很惡劣的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為,盡管在“性質上”屬于故意傷害他人,但傷殘鑒定往往達不到輕傷或者重傷的“量”的要求,即便引起廣泛的社會反響,最后仍無法按照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法律規(guī)定的這一特點,容易造成公眾感受的落差,從而引起公眾對于‘法律縱容傷害他人’的質疑。”
“故意傷害罪以造成被害人輕傷結果為入罪門檻,且輕傷結果是唯一入罪門檻,是不合理的?!编囕x說,這帶來的惡果,是實際生活中諸如街頭暴力、校園暴力、醫(yī)療暴力等令人發(fā)指的暴力傷害,場面雖然殘酷但絕大多數(shù)達不到輕傷的標準,從而無法“齊之以刑”,再加之治安處罰的無力,這客觀上使人認為“暴力是一種被容忍的惡”。
建議降低入罪標準懲治暴力傷害行為
經調研,鄧輝形成了《關于降低故意傷害罪入罪標準的建議》,并于昨日向大會提交,呼吁降低故意傷害罪的入罪標準,保護人民群眾的人身權利。
鄧輝在建議中舉例稱,德國刑法將傷害罪分為一般傷害罪、重傷害罪、危險性傷害罪和傷害致死罪;日本刑法將傷害罪分為一般傷害罪、傷害致死罪和暴行罪;英國刑法中的傷害罪包括威脅罪、毆打罪、一般傷害罪和重傷罪。由此可知,國外刑法中的傷害罪立法尤其注重對公民身體健康和安全的周密保護,即使是未造成傷害結果的暴力毆打也可以構成犯罪,而不將傷情程度作為入罪的門檻要求。
為了有效懲治暴力傷害行為和保護公民身體健康權,鄧輝建議,我國應當適當降低刑法上故意傷害罪的入罪標準。除了原有的致人輕傷情形之外,應當將其他較嚴重的暴力傷害情形納入故意傷害罪的范圍。
在建議中,鄧輝認為我國刑法第234條第1款應修改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致人輕傷的;(二)在公共場所當眾毆打他人,致人輕微傷的;(三)毆打老年人、兒童、孕婦、殘疾人,致人輕微傷的;(四)多次毆打他人,結伙毆打他人,或者連續(xù)毆打多人的;(五)入戶毆打他人的;(六)攜帶兇器毆打他人的;(七)曾因毆打他人受過處罰后又毆打他人的?!?/p>
“該建議一旦通過,有關故意傷害罪的案件可能會呈幾何倍數(shù)增長,屆時會給辦案部門帶來很大負擔。”徐娟對此倒是有些擔心,稱如果建議得到落實,希望有關司法部門能作出相應的制度改革,緩解因案件量猛增帶來的辦案難題。
在鄧輝看來,在我國即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社會治理現(xiàn)代化的社會背景下,降低故意傷害罪的入罪標準,符合刑法注重保護公民人身權利的時代精神和發(fā)展方向,相信也會得到廣大民眾的認同和擁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