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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慎用破產重整強裁 防范國有資產流失的提案

發(fā)布時間:2019-03-01  來源:民進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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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在全面深化改革、淘汰落后產能、穩(wěn)增長調結構等背景下,破產案件不斷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的運用對相對高效地處置“僵尸”企業(yè),平衡各債權人之間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利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我國現(xiàn)行破產法規(guī)定了三種破產程序,即破產清算程序、和解程序及破產重整程序。這其中,破產重整程序給了部分缺乏償債能力、但尚有復蘇希望的企業(yè)以起死回生的機會。但在司法實踐中,破產重整案件仍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破產重整企業(yè)多是集團公司等中大型企業(yè)。該類企業(yè)往往有多家子公司和關聯(lián)公司。這些公司往往債務互為擔保,部分公司財務混同。

  二是重整程序透明度低,資產評估缺乏監(jiān)督,重整方案多數(shù)只體現(xiàn)清償比率計算結果,對測算過程缺乏詳細說明。債權人的信息披露要求被漠視。債權人表決不通過重整計劃,法院強制裁定通過重整計劃的比例較高。

  三是普通債權人的實際損失往往大于企業(yè)股東。破產重整制度中,已經(jīng)實現(xiàn)了擔保債權、員工工資等的優(yōu)先權,但沒有明確普通債權和出資人之間的清償順序。司法實踐中,普通債權人的清償率極低,而出資人卻沒有損失或損失遠遠小于普通債權人。

  四是國有資產存在流失隱患。由于銀行的債權數(shù)額在全部債權中占較大比例,我國銀行大多數(shù)是國有控股或國資參股,包括銀行在內的債權人在破產重整程序中的弱勢地位也引發(fā)了社會對國有資產流失的擔憂。以江西賽維集團為例,12家債權銀行共持有債權合計271.12億元,重整計劃的清償率僅約為14.75%,這也意味著12家銀行損失達230億元。近兩年,包括新疆億路萬源實業(yè)公司、江西賽維集團等企業(yè)的破產重整計劃的強制裁定通過,均在社會上引起廣泛的討論,負面評價較多。

  五是法院強制裁定后,債權人缺乏救濟途徑。債權人既無法申請復議,也無法上訴,債權人的利益缺乏程序保障?!镀飘a法》頒布至今已有11年,有必要及時對其進行修訂,加大破產程序公開的力度,同時對于法院強制裁定通過破產重整計劃予以必要的限制,以回應社會對破產重整結果公平性和公正性的質疑。

  為此,建議:

  一、應立法明確普通債權相對于出資人的優(yōu)先權。對于債權人表決不通過重整計劃的,法院在強制裁定前必須組織聽證會,破產管理人和債務人必須出席聽證會,回答債權人的詢問,并提供債權人要求公開的文件資料。對于信息披露不充分的,不應強制裁定通過重整計劃。

  二、設立強制裁定通過的重整計劃的禁止性紅線?!镀飘a法》第九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均規(guī)定,債務人破產的,債權人對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影響。但實踐中,在未與債權人充分溝通協(xié)商、取得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部分破產重整計劃中將免除保證人保證責任作為條款內容。對于此類重整計劃,法院不能強制裁定的通過,否則破產重整計劃將淪為保證人逃廢債的工具。

  三、引入監(jiān)督機制。破產案件涉及當事人眾多,社會影響面大,同時具有高度的專業(yè)性,檢察院作為監(jiān)督機關,應在破產案件中發(fā)揮更積極的作用。同時,建議借鑒英美等國及香港地區(qū)政府管理破產事務的經(jīng)驗,在縣以上政府率先設立企業(yè)破產管理辦公室(或企業(yè)破產管理局),由其作為政府直屬的一個機構來負責推動破產法的實施,管理破產方面的行政事務,從而明確政府的職責。

作者:     責任編輯:邵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