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震委員:關于盡快落實普教系統(tǒng)教師住房貨幣化分配政策的建議
1998年國務院頒布《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明確指出,“1998 年下半年開始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后,新建經(jīng)濟適 用住房原則上只售不租。職工購房資金來源主要有:職工工資,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以及有的地方由財政、單位原有住房建設資金轉化的住房補貼等”。嗣后,各省市都相繼出臺了有關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并根據(jù)國務院 《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的精神,大多承諾“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住房分配新體制;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各種形式的職工住房補貼制度……搞好新、老政策的銜接,平穩(wěn)過渡,綜合配套”。時至今日,十余年時光彈指一揮,政府部門、金融、外貿(mào)、新聞、衛(wèi)生、科研、電力、電信、民航系統(tǒng)、不少大型企業(yè),以及大多數(shù)大專以上的教育單位都各顯神通,制定和實施了住房分配貨幣化政策,唯獨普教系統(tǒng)被排斥在外,廣大教師意見很大。
在實物分房時期,不少地方政府,為體現(xiàn)對基礎教育的重視,還曾制定“廣廈工程”,給予普教系統(tǒng)廣大教師以分房政策的優(yōu)惠,體現(xiàn)了地方政府對基礎教育的重視??扇缃?,倘若要追究為何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十多年之久,普教系統(tǒng)卻遲遲無法落實,其道理不言自明,因為根據(jù)住房貨幣化分配的原則是“由各單位結合實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堅持國家、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搞好新、老政策的銜接,平穩(wěn)過渡,綜合配套”。在此,值得一提的是:“各單位”的“單位”究竟指何,若指學校,學校本非企業(yè),無絲毫“贏利”能力,不能像有的高校、有些事業(yè)建有企業(yè)性質的單位一樣自行解決,因此,所謂“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便成一紙空文,無從談起;而在此“國家”一詞,對基礎教育單位而言,理應指的是政府,可政府又對普教系統(tǒng)住房貨幣化分配政策均諱莫如深,坦率地說,就是不愿承擔應該承擔的責任。在此,還應強調的是,按照教育法規(guī),普教系統(tǒng)教師的收入待遇應該“不低于當?shù)氐墓珓諉T水平”,這“不低于”應該既指工資性收入,也應包含住房貨幣化分配,此事涉及法律法規(guī),道理誰都明白。倘若政府可以公然違紀枉法,其公信力何在!社會的公平和正義何在!而在住房市場化的今天,多年來,有些省市普教系統(tǒng)的廣大教師,與 住房分配貨幣化無關;如今,大多年輕教師,成為典型的“夾心層”,住房問題根本無法解決,怎能安心從事教育工作。普教系統(tǒng)的教師住房貨幣化分配的問題拖延越久,將會越錯綜復雜,矛盾越尖銳。
應該說,本屆中央政府在關心教育方面,國人皆知,教育單位績效工資的實施、教育經(jīng)費占國內生產(chǎn)總值4%的落實,便是明證。如今,全國不少大中城市政府在關于普教系統(tǒng)教師住房貨幣化分配的事宜上,均有相應政策。我們相信,對于某些省市地方尚未落實普教系統(tǒng)教師住房貨幣化分配的問題,也應給以圓滿解決,以真正體現(xiàn)“責任政府”、“法制政府”的良好形象。為此,我們鄭重建議:
一. 教育事業(yè),人的因素第一。中央政府應責成各省市地方政府立即著手調查普教系統(tǒng)教師住房貨幣化分配的情況,若尚未落實,應要求馬上制定方案,明確時間節(jié)點,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普教系統(tǒng)教師住房貨幣化分配機制。
二. 對于普教系統(tǒng)教師住房貨幣化分配的方案,應遵照《教育法》的有關規(guī)定,其住房補貼不得低于當?shù)毓珓諉T的補貼水平。
三. 普教系統(tǒng)教師住房貨幣化分配方案的條款,應根據(jù)各省市房價的實際情況,在廉租房和經(jīng)適房的政策上有所傾斜,使廣大教師能真正安居樂業(y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