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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93年 提出金融體制改革目標
 
 

  1993年12月25日,國務院作出《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金融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在國務院領導下,獨立執(zhí)行貨幣政策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系;建立政策性金融與商業(yè)性金融分離,以國有商業(yè)銀行為主體、多種金融機構并存的金融組織體系;建立統(tǒng)一開放、有序競爭、嚴格管理的金融市場體系。通過金融體制改革,確立中國人民銀行作為獨立執(zhí)行貨幣政策的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體系;實行政策性銀行與商業(yè)銀行分離的金融組織體系;從1994年起實行匯率并軌。1995年八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法》。從1996年12月1日起,我國實現了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的可兌換。

 

(責任編輯:張政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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