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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的公益性與教育公平
 
 

(根據(jù)作者演講及幻燈片整理)


北京師范大學教育學院 勞凱聲

  一、 消費時代的教育消費

  當中國的人均GDP超過1000美元時,這意味著社會已經(jīng)基本解決了溫飽問題,人們的消費觀念和消費結構開始發(fā)生改變,不再僅僅局限于基本的衣食住行等物質方面的需求,而開始向更高的精神方面的需求發(fā)展。近10年來的中國教育似乎正在經(jīng)歷這樣一個變化過程。由于教育能給學習者帶來巨大且明顯的回報,原先由政府壟斷并根據(jù)社會的需要來發(fā)展的教育,正在出現(xiàn)某種私人消費的傾向。

  教育消費的雙重特性

  作為一種公共消費,教育通常都是由政府免費提供或不以成本價格提供的。鑒于人力素質對社會發(fā)展的重要性,世界各國都把一定程度的教育當作個人的基本權利,因而政府的公共財政支出在大多數(shù)國家中都是教育經(jīng)費的主要來源。

  教育消費的雙重特性

  作為一種私人消費,教育的價格是由市場決定的。市場正在培育一類新型的消費者,他們的需要和興趣影響著學校,促成學校根據(jù)不同的需要和興趣實現(xiàn)培養(yǎng)目標、教育形式、課程設置和教學方式的多樣化,以便適應這些消費者,并且以某種市場化的方式來向社會提供。

  二、教育體制改革中的若干新價值觀

  轉型中國的公共教育成為一個利益沖突集中的領域,不同的人對教育有不同的利益追求,試圖通過教育實現(xiàn)不同的目的。同時,它又是一個涉及社會公平的敏感領域,人們關注著教育的公平與效率問題、教育的公益性與營利性問題、精英教育與大眾教育問題。在改革的過程中,一些新的價值觀念開始突顯出來。

  中國公共教育體制改革中的若干新價值觀

  •市場競爭  引入市場機制,取代或部分取代以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為基礎的傳統(tǒng)公立學校運行機制。
  •學校自主  在政府與公立學校之間重新進行權力的配置,賦予學校以辦學的自主權利,使學校能夠進行市場競爭。
  •法人化管理  建立公立學校的法人制度,借鑒工商企業(yè)的管理模式,進行學校內部的組織機構改革。
  •經(jīng)濟效益  強調投入-產(chǎn)出和成本-效益原則,建立明確的責任制,取代線性的國家財政預算制度。

  中國公共教育體制改革中的若干新價值觀

  •教育成本分擔  通過學習者付費,把價格機制引入到公立學校的教育服務中來,緩和政府的財政負擔。
  •服務意識  把教育服務的接受者視為消費者或“顧客”,賦予顧客選擇和參與學校教育的權力。

  這些新的價值觀對于教育的影響是雙向的:

  一方面,這些新價值觀強調增強教育制度的靈活性、多樣性、自主性,擴大學習者的選擇權,滿足不同消費者的不同需求,提高學校辦學的責任意識和效率。

  但另一方面,在某些情況下這些新的價值取向又會擴大強勢群體與弱勢群體之間的差距,導致社會分層的強化,并有可能將那些因社會和地理位置的原因被邊緣化的群體排除在新的教育機制之外,從而產(chǎn)生教育機會分配上的不公平問題。

  在當前的公立學校改革中,應當充分重視改革所導致的負面影響,因為這種負面的影響已經(jīng)對公立學校的性質造成了損害。例如,公共教育資源的流失問題、區(qū)域間教育發(fā)展的梯度拉大問題、弱勢群體的“國民待遇”問題等等,正由于教育的市場化、民營化而加劇。

  由于這些新的價值觀念與傳統(tǒng)的公共教育取向及理論基礎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質,因此深刻認識并掌握這些價值取向對于教育的不同影響是必要的。這些價值觀念最終會怎樣影響中國公共教育制度的改革路徑和未來發(fā)展的基本面貌,將取決于改革決策者的政策選擇。

  三、 公立學校中的誘致性制度變遷

  中國當前公立學校中的改革,可以追溯到1985年。最初這是一場典型的,自上而下進行的,由政府決策層設計和推進的改革。然而,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這場制度性的變遷開始出現(xiàn)若干與之前的改革截然不同的重要特點。改革的動因不是來自于自上而下的政府的決策意志,而是來自于制度不均衡所產(chǎn)生的獲利機會。制度經(jīng)濟學把這樣一種變遷叫做誘致性制度變遷。在經(jīng)濟利益的推動下,這場改革發(fā)生了變化。改革的目標變得變化不居,改革的路徑開始發(fā)生偏移。

  教育改革的1995年:公立學校法人地位的確立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具備法人條件的,自批準設立或者登記注冊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國有資產(chǎn)屬于國家所有。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興辦的校辦產(chǎn)業(yè)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三十一條

  教育改革的1995年:公立學校辦學自主權的急劇膨脹

  政府的簡政放權使公立學校的權力得到了大大擴張,但這些權力的公權性質并沒有得到明確界定,因此有可能被公立學校用來推進其向市場的轉換,并進而導致公立學校這一公共組織的變質。

  公立學校雖然已經(jīng)獲得了法人地位,但現(xiàn)行的法律法規(guī)未能從公法的角度對公立學校法人做出必要的規(guī)約。在這種情況下,極有可能在公立學校行使權力的過程中出現(xiàn)權力失控的現(xiàn)象。 

  教育改革的1995年:市場經(jīng)濟對公立學校的影響

  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教育的規(guī)模、速度、質量和效益都遠遠不能滿足社會的需要,因而面臨嚴峻的挑戰(zhàn)。許多人認為,在學校中引進市場經(jīng)濟力量可以改變公共教育體制的缺陷。市場的資源配置方式和管理方式是可供選擇的另外一種學校運營方式。

  這是一種有關公立學校改革的新思路。1995年,在公立學校中集中地出現(xiàn)了一批新的辦學形式,不同程度地把公立學校與市場聯(lián)系在了一起。
  •公立學校的象征性市場化運作                
  •公立學校的局部市場化運作
  •公立學!耙恍芍啤钡氖袌龌\作         
  •公立學!稗D制”后的市場化運作
  •公立學校與外國投資者合作辦學的市場化運作  
  •公立學校舉辦的各種職業(yè)和語言培訓、學習輔導機構的市場化運作
  •由政府舉辦的各種教育中介組織的市場化運作 
  •公立學校舉辦的獨立設置的民辦學院

  社會轉型中的社會結構轉換

  中國社會的轉型盡管已經(jīng)出現(xiàn)了第三部門的萌芽,但并未最終形成成熟的第三部門,因此分化出來的高等學校在現(xiàn)有的社會結構中應當如何定位,則還是一個未決的問題。與政府分離后的高等學校在運行機制方面或借鑒市場體制,或沿襲計劃體制,還未找到體現(xiàn)高等學校組織特征的學校辦學機制。

  四、為教育公平而堅守教育的公益性

  公立學校的公益性質

  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國家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五條
        
  受教育機會的公平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財產(chǎn)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九條 

  重新設計公立學校的法律地位

 。1)公立學校是國家以培養(yǎng)人才而舉辦的,由公共財政經(jīng)費維持的公立公益性機構。因其特定目的的公益性和服務對象的不特定性特征而享有確定的公權力,有別于以私益為歸宿的企業(yè)法人或單一的民事主體。
重新設計公立學校的法律地位

  (2)公立學校一經(jīng)設立,即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行使某種權利,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是具有獨立管理機構的組織體,而不是行政機關的內部單位和內設機構,也不是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

 。3)公立學校辦學權利是一種以公權力為主的復合型權利,為此應保證公權力得到公正的行使。公立學校作為法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不應當損害公立學校的公益性質,必須依據(jù)公立學校的功能對其法人權利作出必要的限制。
重新設計公立學校的法律地位

 。4)應從公法的角度對公立學校法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權利義務作出必要的規(guī)定,可借鑒國外立法的經(jīng)驗,制定公立學校法人法,明確規(guī)定高等學校法人的公法性質。公立學校法人在法律上應當單獨列為一種法人類型,可稱為“公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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