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主促進會附屬單位管理規(guī)定

發(fā)布時間: 2020-12-21
來源: 民進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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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民進十四屆二十六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國民主促進會(以下簡稱民進)附屬單位管理工作,根據《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央和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附屬單位,是指民進中央和地方委員會(以下統(tǒng)稱委員會)牽頭或參與設立、管理的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法人單位。本規(guī)定適用于委員會及其附屬單位。

  第三條 附屬單位管理工作的原則是:

 ?。ㄒ唬﹫猿謪⒄h的性質,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確保政治效益;

 ?。ǘ┳袷胤煞ㄒ?guī)和政策,遵守《中國民主促進會章程》,貫徹國家和行業(yè)主管部門相關決定;

 ?。ㄈ┝⒆汩L遠,立足大局,統(tǒng)籌組織需要和社會效益;

 ?。ㄋ模┞氊煼置鳎?guī)范監(jiān)管,促進健康發(fā)展。

  第二章 委員會組織與職責

  第四條 委員會設置附屬單位,應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嚴格掌握原則,經機構編制部門同意方可啟動;應充分調查研究,征詢有關單位和部門意見,制定詳細方案。設置方案的內容包括:(一)事由和提議者;(二)設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三)單位名稱、性質、職能、住所、人員、經費和章程等;(四)與設置相關的安排。附屬單位設置包括:設立、變更、終止或注銷。

  第五條 附屬單位設置方案須經主席(委)會議審議通過,報相關主管、登記單位決定。設置結果抄報有關部門,地方委員會報上級委員會備案?;鶎游瘑T會不設置附屬單位。

  第六條 中央委員會建立全會的附屬單位管理制度,指導全會相關工作;地方委員會負責貫徹中央委員會部署,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工作制度。

  第七條 設置附屬單位的委員會,依法承擔各自附屬單位的管理職責,保持與有關部門聯(lián)系。

  第八條 設置附屬單位的委員會,應建立工作支持、指導、監(jiān)督檢查機制,明確任務,提供必要保障和條件,及時指出問題、提出要求。

  第九條 設置附屬單位的委員會,應根據實際情況,安排機關部門或專人負責附屬單位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 附屬單位管理工作及人員的考核、獎懲、監(jiān)督和紀律處分,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監(jiān)察制度和本會有關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

  第三章 附屬單位自身管理

  第十一條 附屬單位應接受委員會的管理和指導,配合民進中心工作,為履行參政黨職能服務,保證良好的社會效益。

  第十二條 附屬單位應依法依規(guī)制定章程,依據章程制定規(guī)章制度,確定職責和權益。章程應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Q、住所;

 ?。ǘ┳谥?、業(yè)務范圍;

 ?。ㄈ┏蓡T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ㄋ模┟裰鞯慕M織管理制度,執(zhí)行機構的產生程序;

 ?。ㄎ澹┴撠熑说臈l件和產生、罷免的程序;

  (六)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ㄆ撸┱鲁痰男薷某绦?;

 ?。ò耍┙K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

  (九)應當由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附屬單位應嚴格執(zhí)行章程,行使法定權利和義務,制定人事、財務、資產、業(yè)務等各項制度,依法規(guī)范開展業(yè)務和管理各項活動,推進程序化、規(guī)范化和制度化。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省級組織可以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本級組織相關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本規(guī)定由民進中央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作者:
責任編輯: 張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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