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在《教師法》修訂中更加重視教師權益保障的提案
2019年開始,《教師法》修訂工作進入議事日程,2021年11月教育部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次《教師法》修訂,旨在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有關教育的重要論述為指引,進一步明確教師身份地位權責、價值方向、政府責任,固化中共中央、國務院相關文件精神。因此,這次修訂應立足中國國情和率先實現(xiàn)教育現(xiàn)代化的戰(zhàn)略定位,立足法律的前瞻性、穩(wěn)定性和保底性,體現(xiàn)保障、促進、規(guī)范與引領的四層功能;充分體現(xiàn)新時代高素質專業(yè)化創(chuàng)新型教師隊伍建設的規(guī)律特點,尊重教師工作的國家使命、社會責任和專業(yè)倫理。根據(jù)上述修訂原則,結合征求意見稿,提出幾點具體建議:
一是明確教師身份地位和權利義務,突出體現(xiàn)教師為黨育人、為國育才的公共使命擔當。作為教育法律關系中的一個核心概念,教師的法律身份是構建教師與政府、學校、學生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理基礎,《教師法》修訂中要厘清“教師是受國家委托、從事公共教育服務的專業(yè)人員”身份地位,凸顯教師工作的公共屬性,從而為教師資格制度、職務制度、聘任制度、管理制度、保障制度的調整完善提供前提基礎;同時,要適當增加權利內容,強調教師的教學自主權、教育懲戒權等基本職權,教學活動不受任何不合理干涉,增寫教師在職進修、因公涉訟獲得法律援助以及權益受到損害時依法提出申訴等方面的權利;并適當增加義務內容,強調教師的責任,特別是作為社會公務承擔者的法律義務,并適當增加禁止性規(guī)范,強調教師保護學生權益的義務;更要明確具有教育公務員身份的教師應當承擔的特殊義務和可以享有的特殊權利,參照《公務員法》來體現(xiàn)相關權利限制和權利保障。
二是明確相關政府部門的責任,真正落實對教師合法權益的保護。《教師法》修訂要對現(xiàn)行采用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級人民政府”等指代不夠明確概念作出調整,明確發(fā)改、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編制、國土和住建等相關部門責任,并在“法律責任”中增加對相關部門人員不作為、瀆職、侵害教師權益行為進行懲戒的條款,增加《教師法》的約束力。
三是提高教師準入門檻,完善教師資格制度,突出考育結合,著力提升教師隊伍質量。《教師法》修訂要在適當提高教師資格學歷要求的基礎上,完善教師資格種類,實行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制度,對教師資格的取得和喪失同時進行規(guī)范管理;要解決目前教師資格認定中“只考不育”的突出問題,需明確教師獲取資格需要資格考試合格和修讀相關教師教育課程兩個基本條件。
四是強化中國特色教師教育體系建設,加強教師培養(yǎng)培訓質量考核評價。《教師法》修訂要確保師范院校堅持以師范教育為主業(yè),引導高水平綜合大學開展教師教育,并且明確地方政府和中小學在教師教育工作中的責任分擔;同時需與《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提出的新要求形成合力,明確建立師范院校和教師教育專業(yè)的分類評價制度,把辦好師范教育作為師范院校的第一職責,并要求對于設置教育學科的綜合性院校的考核評價增加教師培養(yǎng)表現(xiàn)指標。
五是強化教師待遇與保障,建立編制內外同工同酬制度,完善教師工資保障和各項福利待遇保障。《教師法》修訂要做好教師人事管理制度改革頂層設計,建立健全基于崗位的人事法律關系,建立“責任、業(yè)績與待遇一致”的薪酬管理制度,實行編內、編外教師統(tǒng)一的工資標準,以崗定薪,同崗同質則享有相同的待遇和發(fā)展機會;健全國家教師津補貼制度體系和運行機制,落實教師住房保障、帶薪休假、健康體檢、身心療養(yǎng)等制度,進一步完善對老少邊和欠發(fā)達地區(qū)中小學教師獎勵與補償機制建設。